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寇署光、寇永杰与刘振亮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寿民保字第89号 申请人寇署光。 申请人寇永杰。 被申请人刘振亮。 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寿民保字第8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刘振亮驾驶的鲁G号车一辆。因申请人依法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寿民保字第89号

申请人寇署光。

申请人寇永杰。

被申请人刘振亮。

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寿民保字第8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刘振亮驾驶的鲁G×××××号车一辆。因申请人依法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驾驶车辆采取的扣押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振亮驾驶的鲁G×××××号车一辆的扣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