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张娟与北京上行东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州执字第00343号 申请执行人张娟,女。 被执行人北京上行东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力,总经理。 张娟与北京上行东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商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商劳仲案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州执字第00343号

申请执行人张娟,女。

被执行人北京上行东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力,总经理。

张娟与北京上行东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案,商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商劳仲案字(2015)第1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娟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上行东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案款9000元及执行费50元,本院已将全部案款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娟。案件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商劳仲案字(2015)第15号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红炜

审 判 员  王 健

代理审判员  葛 敏

二〇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小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