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山商初字第405号 原告烟台上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63号黄海明珠中心第6层604、605、606号。 法定代表人李燕霞,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传良,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兴盛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高新区纬三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潘春湖,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上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兴盛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上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上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8元减半收取2699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619元由原告烟台上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爱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 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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