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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湛遂法刑初字第22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广东省遂溪县人,户籍所在地:遂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遂溪县。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4年8月24日被遂溪县公安局羁押并处以强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湛遂法刑初字第22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广东省遂溪县人,户籍所在地:遂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遂溪县。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4年8月24日被遂溪县公安局羁押并处以强制隔离戒毒,同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7日因患病被取保候审;因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3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3日22时许,遂溪县公安局民警在遂溪县遂城镇农林路七横22号抓获被告人黄某,当场在其身上搜出用透明封口塑料袋包装的可疑白色固体毒品1小包、可疑白色晶体毒品1小包、可疑红色固体毒品1小包。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缴获的毒品共净重13.89克,其中检见海洛因成分的6.85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的7.04克。毒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随案。

2015年3月8日,被告人黄某用其妻子李文凤的身份证,在遂溪广美商务酒店登记入住了8430房,并于同月12日11时、13日10时、13日17时容留吸毒人员杜某在8430房吸毒。

2015年3月13日17时许,公安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广美商务酒店一楼停车场将杜某抓获并缴获毒品2小包。随后,公安民警在该酒店8430房将正在吸毒的被告人黄某抓获,当场在茶几上查获毒品一批。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被缴获的毒品检见海洛因成分的净重0.47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净重0.07克;在酒店茶几上缴获的毒品检见海洛因成分的净重22.10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净重22.85克。毒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随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缴获的毒品照片及辨认笔录;遂溪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和移送物品清单;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粤湛公(司)鉴(化)字(2014)1235号、(2015)340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进行行政处罚的材料;被告人黄某的常住人口登记信息资料;证人杜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共13.89克,同时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入住的酒店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小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