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349号 原告叶某某,女,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告黄某某,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韦 良 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 人民陪审员 江声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卢金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