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276号 原告梁耀劳,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身份证号码:×××1317。 被告郭恒,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5518。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耀劳诉被告郭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耀劳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耀劳以庭外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耀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即3425元,由原告梁耀劳承担。 审判员 植连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