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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陈锦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28号 原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兆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琳,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锦联(反诉原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28号

原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兆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琳,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锦联(反诉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身份证号码:×××2037。

委托代理人夏红玲,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锦联建设工程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锦联起诉的申请,同时被告陈锦联也于同日提出撤回对原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陈锦联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陈锦联撤回对原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86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珠海市宇翔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2150元由被告陈锦联承担。

审 判 长  吴明星

代理审判员  朱 全

人民陪审员  贾福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晓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