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珠海威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丽亨玻璃钢材料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261号 原告珠海威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谢秋花。 委托代理人汪险峰,系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芳,女,××年××月××日出生,汉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261号

原告珠海威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谢秋花。

委托代理人汪险峰,系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身份证号码:×××4829。

被告广州市丽亨玻璃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方亨。

委托代理人简业华,系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银森,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威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丽亨玻璃钢材料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珠海威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丽亨玻璃钢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威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元,由原告珠海威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明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