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513号 原告河南龙之道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小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立新,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理财。 委托代理人闫俊宇、赵阿波,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龙之道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龙之道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龙之道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河南龙之道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健良 审 判 员 刘泽军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世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