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781号 原告怀集乐居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区临江苑A型第六幢。 法定代表人何超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映辉,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张边路9号“三水广场”三座1136。 法定代表人林立礼,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佛山市金塘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管理区龙津公路西侧,公民身份号码:77307410-3。 法定代表人林立礼,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林立礼,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集乐居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栩浩能源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塘海贸易有限公司、林立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在诉讼费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怀集乐居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肖穗祥 审 判 员 甘 冠 人民陪审员 黄以仁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敏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