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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尚汇百货有限公司等与可隆工业株式会社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初字第07517号 原告北京时尚汇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2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公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戎燕茹,山东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初字第07517号

原告北京时尚汇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2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公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戎燕茹,山东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公建,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戎燕茹,山东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可隆工业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京畿道果川市别样洞1-23可隆大厦。

原告北京时尚汇百货有限公司、黄公建诉被告可隆工业株式会社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4年6月18日,原告北京时尚汇百货有限公司、黄公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可隆工业株式会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时尚汇百货有限公司、黄公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时尚汇百货有限公司、黄公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北京时尚汇百货有限公司、黄公建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蒋利玮代理审判员张玲玲代理审判员刘仁婧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郝        一        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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