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耀民初字第00379号 原告张晓琴,女,汉族,铜川市人,农民。 被告宋新林,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张晓琴宋新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琴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晓琴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晓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予以司法救助免交。 审 判 长 赵民武 审 判 员 成建军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