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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琴宋新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耀民初字第00379号 原告张晓琴,女,汉族,铜川市人,农民。 被告宋新林,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张晓琴宋新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琴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耀民初字第00379号

原告张晓琴,女,汉族,铜川市人,农民。

被告宋新林,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张晓琴宋新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琴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晓琴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晓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予以司法救助免交。

审 判 长  赵民武

审 判 员  成建军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