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屯民一初字第01231号 原告:黄山市新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张捐新,总经理。 被告:严小平,男,住浙江省兰溪市。 原告黄山市新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严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黄山市新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以严小平承诺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黄山市新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山市新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5元,由原告黄山市新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浩丹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江宇翔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