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4)临罗执字第225-3号 本院在执行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闫金坤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闫金坤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闫金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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