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刘艳清,男。 委托代理人郭宝珍,女,系原告妻子。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太谷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太谷分公司)。 负责人王怀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仁贵,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非,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艳清诉被告中国移动太谷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子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艳清及委托代理人郭宝珍,被告中国移动太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仁贵、吴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被告在太谷县阳邑乡肇开村架设电线杆,擅自将原告的后墙根底挖开并埋下电信线杆,架设后仅仅回填了点儿土,并未夯实就在上面抹了灰板。2013年下雨导致土质下沉,雨水灌到了地基底层,导致后墙大面积出现裂缝。经鉴定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4923元,遂诉于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4923元。 被告辩称,被告的电信线杆是2006年埋设,地基沉降出现在2013年,时隔7年房屋出现裂缝,责任并不完全在被告方,被告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中国移动太谷分公司在太谷县阳邑乡肇开村架设电信线杆,由于埋设线杆后基础未夯实,致使埋设线杆处原告房屋后墙出现了裂缝。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山西智信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刘艳清房屋墙体裂缝原因及维修费用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房屋后墙一侧埋设电杆与该房屋裂缝损坏存在相应的因果关系,维修费用为14923元。花费鉴定费用4000元。在鉴定过程中墙体出现了新的裂缝,原告申请重新确定损失数额,后原告撤回了该申请。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本、肇开村委证明、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当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刘艳清的房屋后墙在雨后出现裂缝,与被告中国移动太谷分公司在该房屋后墙埋设电信线杆存在相应的因果关系,因此对于原告维修房屋所需的费用14923元,被告理应进行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太谷县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刘艳清人民币1492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41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