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民初字第694号 原告路某,女。 委托代理人巩仲林,山西齐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巩啸震,山西齐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文明,男,系被告哥哥。 原告路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巩仲林和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文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2009年通过网上交友认识,2010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取名陈小某,现随被告在某县生活。生孩子后,因家里取暖换锅炉问题,双方发生过争吵;还有被告陈某某出车回来就睡大觉,没活计时就打麻将,且回家对原告立眉瞪眼,原告只好带着孩子回到娘家和顺县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与原告是网聊见面组建的家庭,双方感情尚好不想离婚。发生矛盾主要是原告的父母挑拨我们夫妻关系造成的,还有原告私自将孩子在和顺报名上学,并且将孩子的户口上到原告家人名下。2014年8、9月份因为孩子上学,原、被告到和顺生活,春节前岳父不让原告回太谷过年,被告喝酒之后就说了些怨言。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通过网络交友认识,并于2010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取名陈小某,现随原告在某幼儿园上学。双方在婚后未购置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些争吵,但都已化解。2014年后半年,原、被告在原告娘家住所地和顺县生活,年底因在娘家还是婆家过年问题,被告与原告家人发生争执,被告遂回了太谷老家。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证明和户籍证明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当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网络认识缔结的婚姻属自由恋爱结婚,由于地域不同、风俗习惯差异生活中发生一些争执在所难免,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是缺少了沟通与理解,且婚生子尚年幼,双方应常怀包容之心,多一份体谅,少一分抱怨,彼此给对方一次机会复合为对。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路某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子平 人民陪审员 赵秋业 人民陪审员 贾玉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淑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