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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静与易刚强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立保字第16号 申请人孙中静,男,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阿勒泰市北屯镇。 被申请人易刚强,男,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阿勒泰市。 申请人孙中静因被申请人易刚强有可能转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立保字第16号

申请人孙中静,男,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阿勒泰市北屯镇。

被申请人易刚强,男,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阿勒泰市。

申请人孙中静因被申请人易刚强有可能转移现有财产,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易刚强在阿勒泰的新HXXXXX小型汽车、新HXXXX号小型汽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孙中静向本院提供了自己所有的新HXXXXX号北京现代派小汽车、新HXXXXX号福迪牌皮卡车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实清楚,申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易刚强在阿勒泰的新HXXXXX小型汽车、新HXXXXX号小型汽车予以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费137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