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立保字第16号 申请人孙中静,男,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阿勒泰市北屯镇。 被申请人易刚强,男,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阿勒泰市。 申请人孙中静因被申请人易刚强有可能转移现有财产,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易刚强在阿勒泰的新HXXXXX小型汽车、新HXXXX号小型汽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孙中静向本院提供了自己所有的新HXXXXX号北京现代派小汽车、新HXXXXX号福迪牌皮卡车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实清楚,申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易刚强在阿勒泰的新HXXXXX小型汽车、新HXXXXX号小型汽车予以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费137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