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内行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刚强,男,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住四川省威远县。 上诉人陈刚强不服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5)威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司法解释之规定,认为信访回复不可诉,系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5)威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对陈刚强请求享受全额绩效工资和中层干部待遇问题的信访反映,四川省威远县教育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政府、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先后作出了调查回复、复查意见、复核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批复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司法解释现行有效,故原审法院裁定对陈刚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莉 代理审判员 江万明 代理审判员 冯 骄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成雅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