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名山民初字第922号 原告雅安市天泽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马岭镇新桥村一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彭大鑫,职务经理。 原告彭大鑫,男,生于1986年9月19日,汉族,雅安市名山区。 委托代理人邓隆玲,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玉芬,女,生于1963年4月3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 委托代理人卿运和,四川金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国成,男,生于1964年3月25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 委托代理人曾金伟,雅安市雨城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市天泽茶业有限公司、彭大鑫诉被告李玉芬、曹国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安市天泽茶业有限公司、彭大鑫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天泽茶业有限公司、彭大鑫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安市天泽茶业有限公司、彭大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雅安市天泽茶业有限公司、彭大鑫负担。 审 判 长 代先洪 人民陪审员 吴是踴 人民陪审员 陈 琼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 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