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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泮强与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38号 原告冯泮强,居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远糖酒批发超市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马山,居民。 被告杨磊,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泮强与被告杨磊买卖饮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泮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38号

原告冯泮强,居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远糖酒批发超市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马山,居民。

被告杨磊,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泮强与被告杨磊买卖饮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泮强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泮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泮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元,本院已免受。

代理审判员  姜倩倩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戚峰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