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38号 原告冯泮强,居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远糖酒批发超市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马山,居民。 被告杨磊,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泮强与被告杨磊买卖饮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泮强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泮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泮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元,本院已免受。 代理审判员 姜倩倩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戚峰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