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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慧英与定西市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二初字第816号 原告连慧英,女,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城镇居民。 被告定西市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水门巷40号。 法定代表人马季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
    

甘肃省定西市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二初字第816号

原告连慧英,女,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城镇居民。

被告定西市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水门巷40号。

法定代表人马季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敬聪,系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袁振林,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连慧英与被告定西市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赵利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中,本院发现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被拆迁人为连爱江,委托代理人为原告连慧英,系连爱江孙女,现被拆迁人连爱江已去世,连慧英以原告身份起诉主体不适格。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连慧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4元,退回原告连慧英。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利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