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030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姚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阳继华,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莉,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037号华中科技大学内。 法定代表人阮海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滋楚,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数字图书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科出版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22243号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5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因数字图书馆公司侵犯版权事宜,2010至2011年期间,华科出版社与数字图书馆公司进行过多次协商以图解决纠纷。2010年12月31日,数字图书馆公司致函华科出版社称,为表达诚意,同意向华科出版社预付2万元作为合作启动金,待正式协议签署后将该笔费用从协议约定的应付款中扣除。当日,数字图书馆公司向华科出版社实际支付2万元,并在汇款凭证上载明汇款用途为合作启动金。2011年2月24日,华科出版社致函数字图书馆公司称,关于数字图书馆公司侵犯华科出版社电子书版权一事,数字图书馆公司一再违背承诺,肆意拖延,其出版社决定从即日起停止侵权赔偿协商谈判,从法律和社会公众层面寻求解决方案。2011年3月1日,数字图书馆公司回函称,关于解决双方业务交往中产生的遗留问题,双方通过多次沟通达成了通过开展电子图书借阅权合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为此,其馆于2010年12月31日致函华科出版社并预付了诚意金;华科出版社于2010年12月及2011年1月发给数字图书馆公司6000多册电子图书目录清单。数字图书馆公司在该回函中还主张华科出版社违反了2011年春节前夕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等内容。 2011年5月15日,双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通过合作方式一揽子解决之前存在的所有纠纷,双方同意结合数字图书馆公司的渠道优势、华科出版社的版权及资源积累,根据客户定向需求,选择适宜的数字资源进行产品包装,并面向市场推广。数字图书馆公司在本合作协议签署后3个月内分两期向华科出版社支付版权使用款60万元,首期版权使用款(50%)在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签订后,数字图书馆公司分别于同年6月1日、7月18日、10月27日向华科出版社各支付了15万元,合计45万元,其余款项至今未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