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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与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030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姚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阳继华,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030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姚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阳继华,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莉,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037号华中科技大学内。

法定代表人阮海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滋楚,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数字图书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科出版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22243号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5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因数字图书馆公司侵犯版权事宜,2010至2011年期间,华科出版社与数字图书馆公司进行过多次协商以图解决纠纷。2010年12月31日,数字图书馆公司致函华科出版社称,为表达诚意,同意向华科出版社预付2万元作为合作启动金,待正式协议签署后将该笔费用从协议约定的应付款中扣除。当日,数字图书馆公司向华科出版社实际支付2万元,并在汇款凭证上载明汇款用途为合作启动金。2011年2月24日,华科出版社致函数字图书馆公司称,关于数字图书馆公司侵犯华科出版社电子书版权一事,数字图书馆公司一再违背承诺,肆意拖延,其出版社决定从即日起停止侵权赔偿协商谈判,从法律和社会公众层面寻求解决方案。2011年3月1日,数字图书馆公司回函称,关于解决双方业务交往中产生的遗留问题,双方通过多次沟通达成了通过开展电子图书借阅权合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为此,其馆于2010年12月31日致函华科出版社并预付了诚意金;华科出版社于2010年12月及2011年1月发给数字图书馆公司6000多册电子图书目录清单。数字图书馆公司在该回函中还主张华科出版社违反了2011年春节前夕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等内容。

2011年5月15日,双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通过合作方式一揽子解决之前存在的所有纠纷,双方同意结合数字图书馆公司的渠道优势、华科出版社的版权及资源积累,根据客户定向需求,选择适宜的数字资源进行产品包装,并面向市场推广。数字图书馆公司在本合作协议签署后3个月内分两期向华科出版社支付版权使用款60万元,首期版权使用款(50%)在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签订后,数字图书馆公司分别于同年6月1日、7月18日、10月27日向华科出版社各支付了15万元,合计45万元,其余款项至今未付。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