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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志清与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西市安定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定西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二民初字第718号 原告卢志清。 被告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树立局。 法定代表人杨彦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信堂,该局干部。 被告定西市安定区土地屋宇征收治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如进,该单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二民初字第718号

原告卢志清。

被告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城乡树立局。

法定代表人杨彦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信堂,该局干部。

被告定西市安定区土地屋宇征收治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如进,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梁卫东,该单位干部。

被告定西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杜晓莉,该公司职员。

原告卢志清与被告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城乡树立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被告定西市安定区土地屋宇征收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公室)、被告定西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康公司)屋宇拆迁安置补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了(2014)安二民初字第873号民事裁决,卢志清、征收办公室、欧康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49号民事裁定,裁定发回我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从新停止了审理。在审理进程中,原告卢志清于2015年10月21日以与三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卢志清央求撤诉确属被迫,系其切实意思示意,未损害国度、团体及第三人的非法利益,合乎法律规则,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志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卢志清累赘。

审 判 长  史晓霞

审 判 员  尚小强

人民陪审员  刘亚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启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