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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一初字第822号 原告贺某某,女,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在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一初字第822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在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