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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映霞与牟俨、牛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民一初字第654号 原告曹映霞,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亚龙,男,汉族,系原告曹映霞之弟。 被告牟俨,男,汉族。 被告牛江,男,汉族。 原告曹映霞与被告牟俨、牛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民一初字第654号

原告曹映霞,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亚龙,男,汉族,系原告曹映霞之弟。

被告牟俨,男,汉族。

被告牛江,男,汉族。

原告曹映霞与被告牟俨、牛江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李宏远实用繁难顺序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曹映霞及其委托代理人曹亚龙,被告牟俨、被告牛江均到庭加入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映霞诉称,原告曹映霞系被告牟俨的雇员。2015年7月22日14时许,曹映霞应牟俨的指派在其承建的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内官营村二社(以下简称内官营村二社)张国志的砖混结构一层平顶房施工场地临被告牛江承建的位于内官营村二社的万大宝的二层砖混结构楼房的施工地的一端筛砂时,从万大宝的楼房上跌落一混凝土块砸在曹映霞头部。从2015年7月22日至2015年7月30日,曹映霞在定西市安定区第二人民医院停止门诊、住院治疗中,曹映霞支付医疗费4740.32元,后经新型乡村协作医疗经办机构报销了2830.49元,入院时医嘱全休3个月,现申请判令由牟俨向曹映霞抵偿医疗费1909.83元、误工费8526元、护理费696元、住院伙食贴补费320元、交通费500元等合计11951.83元,并由牛江承担补充责任。另在本案闭庭审理中,曹映霞不要求牛江承担补充责任。

被告牟俨辩称,曹映霞陈述的其系牟俨的雇员及曹映霞被致伤的缘由、进程等失实。在曹映霞入院后的门诊复查中,牟俨支付医疗费730.20元。现牟俨以为应由牛江向曹映霞承担民事抵偿责任,并申请判令采纳曹映霞对牟俨的诉讼申请。

被告牛江辩称,曹映霞于2015年7月22日受伤失实,但曹映霞是牟俨的雇员,并非牛江的雇员。曹映霞、牟俨未提供证据证实曹映霞被牛江承建的万大宝的二层楼房上跌落的一混凝土块致伤的主张,故因曹映霞受伤给其形成的损失,应由牟俨承担民事抵偿责任。在曹映霞停止门诊反省中,牛江支付医疗费200元。现申请判令采纳曹映霞对牛江的诉讼申请。

经审理查明,曹映霞系牟俨的雇员。2015年7月22日14时许,牟俨的其余雇员指派曹映霞在牟俨承建的位于内官营村二社张国志的砖混结构一层平顶房的施工场地筛砂时被致伤。同时,临该施工地另一端,牛江正在承建万大宝的二层砖混结构楼房。从2015年7月22日至2015年7月30日,曹映霞以“脑震荡、头皮裂伤”在定西市安定区第二人民医院停止门诊、住院治疗8天,曹映霞支付医疗费3817.12元,牛江支付医疗费200元,入院时医嘱“不适随诊、倡导全休三个月、不宜停止重体力休息”2015年8月1日,曹映霞在定西市人民医院停止门诊复查中,牟俨支付医疗费730.20元。2015年8月13日,新型乡村协作医疗经办机构给曹映霞报销住院医疗费2830.49元。另因曹映霞受伤,给其形成的损失还有误工费8526元、护理费696元、住院伙食贴补费320元、交通费500元。

另查明,牟俨、牛江均没有相应的树立工程施工资质。牟俨未依规给曹映霞配置平安帽。牛江未依规在承建的万大宝的二层砖混结构楼房施工现场设置平安网。

上述理想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即: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曹映霞向法庭提交的“曹映霞”在定西市安定区第二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1本,定西市安定区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曹映霞”的病人入院证实书1份,定西市安定区第二人民医院开具的“曹映霞”、“曹应霞”的门诊医疗费发票原件6张及“曹映霞”的住院医疗费发票复印件1张、病人入院结算清单复印件1份、新型乡村协作医疗住院补救凭证原件1份及中国石油自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定西销售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开具的客户称号为“曹亚龙”的发票1份。

三、牟俨向法庭提交的定西市人民医院开具的“曹映霞”的门诊医疗费2张。

本院以为,曹映霞作为牟俨的雇员,因从事牟俨指派的雇佣流动中受伤给曹映霞形成的正当损失,应由牟俨承担民事抵偿责任,同时,牟俨未提供证据证实曹映霞在从事其指派的雇佣流动中存在过失,且牟俨自认曹映霞不存在过失,因此,曹映霞要求牟俨承担民事抵偿责任的申请,合乎法律规则,应予以反对。曹映霞、牟俨虽主张曹映霞是被从牛江承建的万大宝的二层砖混结构楼房上跌落的一混凝土块致伤,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曹映霞、牟俨的该主张不予采信,同时,对牟俨以为应由牛江向曹映霞承担民事抵偿责任的分辩,不予采用。但牟俨向曹映霞承担民事责任后,有充分证据证实曹映霞的本次受伤与牛江的行为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可向牛江停止追偿。另外,曹映霞主张的医疗费中,应将牟俨、牛江已支付的部分及新型乡村协作医疗经办机构已报销的部分予以扣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相干之规则,裁决如下:

由被告牟俨于本裁决生效后20日内向原告曹映霞抵偿医疗费986.63元、误工费8526元、护理费696元、住院伙食贴补费320元、交通费500元等合计11028.63元。

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限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99元,因实用繁难顺序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牟俨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