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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秀王与朱小东、文建豪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民一初字第1399号 原告梁秀王。 委托代理人秦晓辉,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小东。 被告文建豪。 原告梁秀王与被告朱小东、文建豪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实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民一初字第1399号

原告梁秀王。

委托代理人秦晓辉,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小东

被告文建豪。

原告梁秀王与被告朱小东、文建豪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实用繁难顺序停止审理。审理进程中,原告梁秀王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在案件审理进程中,原告被迫撤诉,是其行使诉权的体现,并不侵害他人利益,合乎法律规则,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秀王撤回对被告朱小东、文建豪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余款64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梁秀王。

审 判 长  朱悄然

人民陪审员  黄思霞

人民陪审员  贾颜祯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熊志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