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民一初字第1399号 原告梁秀王。 委托代理人秦晓辉,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小东。 被告文建豪。 原告梁秀王与被告朱小东、文建豪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实用繁难顺序停止审理。审理进程中,原告梁秀王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在案件审理进程中,原告被迫撤诉,是其行使诉权的体现,并不侵害他人利益,合乎法律规则,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秀王撤回对被告朱小东、文建豪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余款64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梁秀王。 审 判 长 朱悄然 人民陪审员 黄思霞 人民陪审员 贾颜祯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熊志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