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一初字第740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 被告冯某,男,汉族。 在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央求撤诉。被告赞同原告撤诉,亦未提出反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央求系其切实意思示意,未损害国度、团体及他人非法权力,亦未违犯相干法律强迫性规则,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刘某累赘。 审讯员 李宏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