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767号 原告邵某,女,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被告栾某,男,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邵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