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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与陈仕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民二初字第948号 原告王强。 被告陈仕钰(曾用名陈东方)。 原告王强与被告陈仕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贺红萍实用繁难顺序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到庭加入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民二初字第948号

原告王强

被告陈仕钰(曾用名陈东方)。

原告王强与被告陈仕钰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贺红萍实用繁难顺序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到庭加入了诉讼,被告陈仕钰经非法传唤未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强诉称,2013年2月4日,被告向谢文辉借款30000元,由原告担保。被告未能按时出借借款,原告为被告出借谢文辉本金及利息44000元。2013年1月29日,被告向郑志刚借款20000元,由原告担保。被告未能按时出借借款,原告为被告出借郑志刚借款本金20000元。被告2013年9月21日借原告现金10000元。现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代其归还的担保借款及借款本金74000元,利息1440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陈仕钰经本院非法传唤未到庭加入诉讼,亦未提供问难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4日,被告陈仕钰向谢文辉借款30000元,由原告提供担保。2013年10月30日,原告向谢文辉归还本金及利息44000元。2013年1月29日,被告向郑志刚借款20000元,由原告提供担保。被告未能按时出借借款,2013年10月30日,原告向郑志刚出借借款本金20000元。2013年9月21日,被告借原告现金10000元。现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代其归还的担保借款及借款本金74000元,利息1440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1、欠条1份,借条1份,担保协定1份,证实已出借谢文辉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4000元。2、收条1份,证实原告已替陈仕钰向郑志刚归还借款20000元;3、欠条1份,证实被告欠原告10000元;4、补充材料1份,证实上述借款被告承诺按银行同期利率向原告付利息。

该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陈仕钰未到庭,视为坚持质证权。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间具备切实性、非法性和关联性,应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以为,保障人承担了保障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向原告借款,亦应及时归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担保借款本息的诉讼申请,应予以反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陈仕钰于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强借款及担保借款本金74000元,利息14208元。

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元,因实用繁难顺序减半收取1005元,由被告陈仕钰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许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员  贺红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