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二初字第784号 原告吴照红。 委托代理人王建红,甘肃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继峰。 委托代理人杨振民,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街道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原告吴照红与被告王继峰保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央求撤回对被告王继峰的起诉 本院以为,原告吴照红央求撤回对被告王继峰的起诉,不违犯法律规则,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照红撤回对被告王继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因实用繁难顺序审理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累赘。 审讯员 贺红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