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义执民字第5279号 法定代表人林信豹。 法定代表人龚凤香。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义乌市超华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天蚕服饰有限公司承揽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实行才干,央求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富,央求人央求本案顺序终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金义执民字第5279号案件的执行。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富的,可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则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执行长 徐亦伟 执行员 王之亮 执行员 朱晗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