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杨某甲与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台临民初字第2304号 原告:杨某甲。 委托代理人:陶玲娇,浙江贯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 原告杨某甲为与被告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台临民初字第2304号

原告:某甲

委托代理人:陶玲娇,浙江贯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

原告某甲为与被告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俞高奇实用繁难顺序独任审讯,于2015年7月28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陶玲娇、被告吴某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甲起诉称:原、被告经人引见意识,后建设恋爱关系同居生存。××××年××月××日,双方生养一子,取名杨某乙,目前随原告生存。原、被告至今未操持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时期,双方感情尚可。2015年年终,被告提出离别,原告多次挽回无效,双方关系恶化。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非婚生子杨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存止,由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78000元(500元/月×12月×13年)。

被告吴某问难称:原、被告经人引见意识,后同居生存。××××年××月××日,双方生养一子,取名杨某乙,目前随原告生存。原、被告至今未操持结婚登记手续等失实。被告赞同非婚生子杨某乙由原告抚养,但因无力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本院认定理想如下:原、被告经人引见意识,后建设恋爱关系并同居生存。××××年××月××日,双方生养一子,取名杨某乙,现随原告生存。原、被告至今未操持结婚登记手续。

上述理想,有原告提供的暂时居住证、证实、儿童肥壮反省表等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以为,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吴某于同居时期生养的儿子杨某乙,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等同的权益。关于子女抚养效果,应当从无利于子女肥壮生长的角度思考。非婚生子杨某乙现不时随原告生存,对原告的生存环境及生存习气均较为相熟,维持现状对其生长较为无利,且被告吴某亦赞同杨某乙由原告抚养,故非婚生子杨某乙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联合外地的生存水平及子女生存的实践情况,按每月人民币400元给付。原告正当的诉讼申请,本院予以反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非婚生子杨某乙由原告杨某甲抚养至独立生存止,被告吴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人民币400元,在每年的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款项。

假设被告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甲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详细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审 判 员 俞高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