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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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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少林、吴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鲤刑初字第379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少林,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8年2月18日被泉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鲤刑初字第379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少林,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8年2月18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6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倩雯,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8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8月15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吸毒于2012年6月2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2月6日被抓获羁押,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景华,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5)272号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少林犯非法制造枪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雅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少林及其辩护人张倩雯,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景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非法制造枪支罪

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史少林从被告人吴某某处取得一支格洛克G27型手枪(实心枪管,无法击发)后,将实心枪管加工成空心枪管,并改造撞针及撞针槽。经鉴定,改造后的格洛克G27型手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2、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5年2月6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吴某某时,从其位于鲤城区浮桥街道坂头社区塔山路67号的住处以及坂头社区内宅路26号的车间内,分别查获仿美国M4型的枪一支及长枪、短枪各一支。经鉴定,上述三支“枪支”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均具有致伤力,均认定为枪支。

3、贩卖毒品罪

2015年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史少林在丰泽区东美社区白云宾馆附近的一租房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一包净重0.8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吸毒人员赖某某。

公诉机关为佐证其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史少林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贩卖毒品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史少林、吴某某均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二被告人定罪惩处。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