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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少林、吴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被告人史少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定性及指控的事实均不持异议,并提出:被告人史少林系出于兴趣爱好改装枪支,该枪支也难以使用,贩卖毒品未从中牟利,故其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史少

被告人史少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定性及指控的事实均不持异议,并提出:被告人史少林系出于兴趣爱好改装枪支,该枪支也难以使用,贩卖毒品未从中牟利,故其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史少林当庭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定性及指控的事实均不持异议,并提出:被告人吴某某系出于兴趣爱好持有枪支,主观恶性小,不具有社会危害后果及潜在危险;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其犯罪行为深刻反省,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制造枪支

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史少林从被告人吴某某处取得一支格洛克G27型手枪(实心枪管,无法击发)后,将实心枪管加工成空心枪管,并改造撞针及撞针槽。经鉴定,改造后的格洛克G27型手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二、非法持有枪支

2015年2月6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吴某某时,从其位于鲤城区浮桥街道坂头社区塔山路67号的住处以及坂头社区内宅路26号的车间内,分别查获仿美国M4型的枪一支及长枪、短枪各一支。经鉴定,上述三支“枪支”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均具有致伤力,均认定为枪支。

三、贩卖毒品

2015年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史少林在丰泽区东美社区白云宾馆附近的一租房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一包净重0.8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吸毒人员赖某某。

2015年2月6日,公安机关分别在丰泽区、丰泽区抓获被告人史少林、吴某某,并扣押涉案的枪支4把及枪模、枪管、子弹、切割机、冰毒、手机等物品。被告人史少林、吴某某的尿液经检测均呈阳性。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傅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左右,吴某某带回一把仿M4步枪,吴某某被抓后,其怕出事,就把该枪藏到后山空地上,用落叶盖住。

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从吴某某位于鲤城坂头社区内塔路26号加工配件房间内提取的长枪系其拿给吴某某的。

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曾看到吴某某加工点里有2把枪,1把是仿M4长机关枪,1把是仿狙击枪。

4、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从香港陈姓男子处获得一把G27型枪支,其拿给吴某某。

5、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曾听史少林说过他有一把格洛克G27型手枪,已抵押给他人。

6、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史少林将G27手枪抵押给其借款2万元,该枪支在其租房被警察扣押。

7、证人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日中午3点左右,其在白云宾馆对面的甯某某租房里以100元的价格向史少林购买净重至少0.8克的冰毒。

8、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日中午3点左右,在白云宾馆对面的甯某某租房里,赖某某拿给史少林100元,史少林拿给赖某某1包冰毒。

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重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查获的涉案枪支、枪模、枪管、子弹、切割机、冰毒等物品。

10、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证实二被告人的尿液经甲基苯丙胺检测试剂检测均呈阳性。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