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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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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少林、吴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11、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的G27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从吴某某处查获的3把枪,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均具有致伤力,均认定为枪支。上述

11、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的G27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从吴某某处查获的3把枪,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均具有致伤力,均认定为枪支。上述鉴定意见均已告知当事人。

12、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吴某某辨认鲤城区浮桥坂头社区内宅路26号加工点;证人赖某某辨认被告人史少林。

13、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通知书,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被告人的归案情况、年龄及前科等基本情况。

14、被告人史少林、吴某某的供述,证实二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材料之间相互关联,取证程序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少林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史少林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史少林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史少林在庭审中、被告人吴某某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少林、吴某某均有犯罪前科,且被告人吴某某还曾有行政处罚劣迹,仍不思悔改,均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二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史少林、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等相关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史少林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止。)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史少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案的涉案枪支4把及枪模、枪管、子弹、切割机、冰毒、手机等物品,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吴月妮

代理审判员  缪 玢

人民陪审员  吴建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少晶

附:本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