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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川与叶显峰交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452号 原告:张一川。 被告:叶显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一川与被告叶显峰因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一川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央求撤诉。 本院以为,原告张一川央求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益的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452号

原告:张一川。

被告:叶显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一川与被告叶显峰因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一川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央求撤诉。

本院以为,原告张一川央求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益的奖励,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一川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张一川承担。

审 判 员  陈 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