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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能量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关恩僖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07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能量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号东升大厦C座115室。 法定代表人郭祎萌,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武玉辉,北京市里仁律师事务所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07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能量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号东升大厦C座115室。

法定代表人郭祎萌,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武玉辉,北京市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征,北京市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恩僖,女,1974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瑞宝,男。

上诉人北京能量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能量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关恩僖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3555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4年10月24日组织了询问,上诉人能量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玉辉,被上诉人关恩僖的委托代理人李瑞宝到院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0年6月18日,能量娃公司(甲方)与姜彦(乙方)签订《能量娃早教项目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在北京市海淀区建立能量娃儿童学习会馆,甲方为“能量娃”商标和商号的权利人,准许乙方在上述授权地区使用能量娃商标和商号。甲方同意:乙方所建立的学习会馆名称为:北京能量娃儿童学习会馆世纪金源分会馆。协议有限期为五年零六个月,从2010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其中2010年6月18日至2010年12月17日为启动期,在此期间甲方不计乙方相应加盟费用)。加盟费:30万元,合同签署之日缴纳;保证金:5万元,合同签署之日缴纳;特许权使用费5万元/年,第一年合同签署之日缴纳;后四年每年5月1日前缴纳;广告基金:5万元/年,第一年合同签署之日缴纳;后四年每年5月1日前缴纳。甲方为支持乙方世纪金源会馆的发展,甲方向乙方承诺,从合同生效后满两年而乙方无违约行为或乙方将能量娃儿童学习会馆项目引入加拿大时甲方即无息返还乙方5万元的保证金。

2011年1月26日,能量娃公司(甲方)与北京远大世纪能量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远大世纪能量娃)(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甲方将乙方加盟期限在原基础上延长至2018年12月16日,甲方免除乙方在《能量娃早教项目合作协议》合同期间的特许权使用费及广告基金;甲方将乙方的授权保护区域进行重新授权,即以会馆为中心半径三公里;合同期限内乙方可以自行转让会馆的所有权,甲方应尽最大善意予以配合。本协议为《能量娃早教项目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与原协议不符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能量娃公司对此协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