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知民初字第25号 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法定代表人张洪波,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豹,北京市振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春红。 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被告刘春红侵犯著作权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王洪海 审 判 员 李 丽 代理审判员 张 菁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