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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刘春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知民初字第25号 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法定代表人张洪波,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豹,北京市振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春红。 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被告刘春红侵犯著作权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知民初字第25号

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法定代表人张洪波,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豹,北京市振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春红。

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被告刘春红侵犯著作权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王洪海

审 判 员  李 丽

代理审判员  张 菁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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