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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志和与马金华、毛足杏官方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330号 原告:郑志和,经商。 被告:马金华,经商。 被告:毛足杏,农民。 原告郑志和与被告马金华、毛足杏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讯员张海涛实用繁难顺序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书

(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330号

原告:郑志和,经商。

被告:金华,经商。

被告:毛足杏,农民。

原告郑志和与被告金华、毛足杏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讯员张海涛实用繁难顺序于2015年9月18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郑志和到庭加入诉讼,被告马金华、毛足杏经本院非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列席审理并当庭宣告裁决。

原告郑志和起诉称:2012年4月18日被告马金华以做生意需求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月利率按2%计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被告仅归还了部分借款本息,残余本息未归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系两被告婚后独特债务。现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申请令:一、裁决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累赘。

被告马金华、毛足杏未作问难,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理想如下:2012年4月18日,被告马金华向原告郑志和出具借条一张,确认欠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商定月利率按2%计算。借款后,被告仅偿付过11个月借款利息,残余本息未归还。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作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时期。上述理想,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的户籍证实、借条原件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以为,非法的官方借贷关系,受法律维护。被告马金华向原告郑志和借款50000元的理想分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白,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非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对还款期限未有商定,原告有权在正当期限内要求被告归还。现原告经多次催讨并起诉至法院,应视为已给被告正事先间,被告马金华在被起诉后仍不归还借款,已造成守约,应承担偿付残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守约责任。该笔借款发作于被告马金华、毛足杏夫妻关系存续时期,且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借款系被告马金华的个体债务,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的情景,故该借款应按夫妻独特债务解决,被告毛足杏负有独特归还的工作。被告马金华、毛足杏经本院非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加入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坚持抗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效果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马金华、毛足杏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郑志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6%计算)。

如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马金华、毛足杏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讯员  张海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詹伟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