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莆行初字第84号 原告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38位村民(具体名单附后)。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郑德和,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郑庆林,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郑志龙,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 委托代理人杨文山,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郑金秋,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郑庆荣,男,195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杨朝东,区长。 行政机关出庭人员俞建忠,荔城区黄石镇人民政府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李金兴,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德和、郑庆林、郑志龙等38位村民诉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一案,本院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表人郑德和、郑志龙、郑金秋、郑庆林,原告郑志龙的委托代理人杨文山及部分原告,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出庭人员俞建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金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德和、郑志龙、郑庆林等38位村民诉称:原告拥有坐落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的承包耕地,承包期限为30年,自1998年至2028年止,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凭。被告于2013年9月30日起未经与原告达成征地协议的情况下,违反征地程序,将丈量后的所谓征地款用原告的名义存入银行。之后采取暴力手段将原告承包地上的作物摧毁,强制征迁,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被告强制征收原告承包土地的行为违法。庭审时变更请求为确认被告强制交付土地的行为违法。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答辩称:1、本案涉案地块共涉及三个征地批次,各批次的征地手续完整,程序合法;2、应发放给各原告的征地款已依法送存于原告个人账户上,本案讼争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应驳回原告的起诉。3、不同意原告将请求确认被告强制征收原告承包土地的行为违法变更为确认被告强制交付土地的行为违法。 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2)1264号《关于莆田市荔城区2012年度第三十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文件、莆田市人民政府莆政土(2013)18号《关于荔城区2012年度第37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文件的复印件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