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舟定执民字第1430号 担任人王启军。 法定代表人陈志军。 被执行人舟山市康源糖酒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军。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南珍支行与浙江峰帆实业有限公司、舟山市康源糖酒食品有限公司(2015)舟定执民字第143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查问银行无贷款,央求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富线索,为此本案暂无奈继续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2015)舟定执民字第1430号案终结执行。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富的,可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则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董 艳 审讯员 顾纪章 审讯员 姚信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