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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加营与陈堂荣、陈春珍官方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737号 原告:陈加营。 被告:陈堂荣。 被告:陈春珍。 原告陈加营诉被告陈堂荣、陈春珍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实用繁难顺序,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陈加营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737号

原告:陈加营。

被告:陈堂荣。

被告:陈春珍。

原告陈加营诉被告陈堂荣、陈春珍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实用繁难顺序,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陈加营到庭加入诉讼,被告陈堂荣、陈春珍经本院非法传唤仍未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加营诉称:被告陈堂荣于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商定2015年8月16日还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陈堂荣不时借故迁延至今分文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申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本金人民币30000元。利息从2015年2月16日起按双方商定月利率15‰计算至实践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证实上述理想,原告陈加营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借条1张,证实被告陈堂荣向原告借款的理想。

2、结婚登记央求书及审查解决结果1份,证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陈堂荣、陈春珍未作问难,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二被告未到庭质证,经审查合乎证据“三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据此,本院查明理想如下:

被告陈堂荣、陈春珍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6日,被告陈堂荣向原告陈加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寺前村陈加营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正)借期六个月(到2015年8月16日还,利息1.5半)借款人.陈堂荣2015年2月16日”。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出借。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了前述诉请。

本院以为:原、被告之间的官方借贷关系非法有效,受法律维护。被告陈堂荣向原告陈加营借款人民币30000元,理想分明,证据充分,由被告陈堂荣出具的借条为凭,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陈堂荣理当按约及时如数出借借款,拖欠不还属守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上述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时期,属夫妻独特债务,应由被告陈堂荣、陈春珍独特归还。被告陈堂荣、陈春珍经本院非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加入诉讼,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权益的坚持,本院依法列席裁决。鉴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效果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限被告陈堂荣、陈春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出借原告陈加营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裁决确定的实行之日止)。

假设被告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二被告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代理审讯员  蒋少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央求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

代书 记员  郑晓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