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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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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佳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宏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5266号 原告:陕西佳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军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俊荣,陕西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宏江。 委托代理人:赵炎,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5266号

原告:陕西佳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军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俊荣,陕西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宏江。

委托代理人:赵炎,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佳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宏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杨宏江亦对雁劳仲案字(2015)101号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间在本案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该两起案件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理。

审 判 长  余 洁

代理审判员  芦冬花

代理审判员  尹顺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秦婷婷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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