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479号 担任人:朱永平。 委托代理人:方美燕。 被告:梁军辉。 被告:谢超波。 被告:梁军华。 原告浙江温岭乡村协作银行箬横支行诉被告梁军辉、谢超波、梁军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进程中,原告浙江温岭乡村协作银行箬横支行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诉,不违犯无关法律规则,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温岭乡村协作银行箬横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浙江温岭乡村协作银行箬横支行累赘。 代理审讯员 包荷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