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浙江温岭乡村协作银行箬横支行与梁军辉、谢超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479号 原告:浙江温岭乡村协作银行箬横支行。 担任人:朱永平。 委托代理人:方美燕。 被告:梁军辉。 被告:谢超波。 被告:梁军华。 原告浙江温岭乡村协作银行箬横支行诉被告梁军辉、谢超波
    

浙江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479号

原告:浙江温岭乡村协作银行箬横支行

担任人:朱永平。

委托代理人:方美燕。

被告:梁军辉。

被告:谢超波。

被告:梁军华。

原告浙江温岭乡村协作银行箬横支行诉被告梁军辉、谢超波、梁军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进程中,原告浙江温岭乡村协作银行箬横支行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诉,不违犯无关法律规则,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温岭乡村协作银行箬横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浙江温岭乡村协作银行箬横支行累赘。

代理审讯员  包荷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