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徐振增、唐红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阳商初字第25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住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雁昌,行长。 委托代理人范振兴,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徐振增,男,1975年12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阳商初字第25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住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雁昌,行长。

委托代理人范振兴,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徐振增,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唐红霞,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付延义,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刘燕,女,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许荣福,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李玉英,女,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济阳支行)与被告徐振增、唐红霞、付延义、刘燕、许荣福、李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宗乃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范振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振增、唐红霞、付延义、刘燕、许荣福、李玉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9日,被告徐振增、唐红霞、付延义、刘燕、许荣福、李玉英自愿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同日,原告应被告徐振增、唐红霞夫妇的申请,与被告徐振增、唐红霞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被告徐振增、唐红霞向原告方借款8万元,由被告付延义、刘燕、许荣福、李玉英为其担保,并约定了借款的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及担保责任。发放贷款后,被告偿还了44753.14元本金及部分利息后,剩余本金35246.86元及应付利息至今未能按约偿还。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246.86元、应付利息及罚息;2、被告承担本的诉讼费用等一切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被告徐振增、唐红霞偿还借款本金32261.86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6月24日利息为4907.71元,自2015年6月25日起,以32261.86元为基数,按约定利率加收30%计息),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徐振增、唐红霞、付延义、刘燕、许荣福、李玉英未答辩,本案审理期间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5日,被告徐振增向原告出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贷款申请表》一份,申请贷款8万元用于购进饲料,被告唐红霞在“申请人配偶”处签字。

2014年1月9日,原告邮储银行济阳支行与被告徐振增、唐红霞、付延义、刘燕、许荣福、李玉英签订编号为37030179214013094888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被告徐振增、付延义、许荣福三人组成联保小组,被告付延义为联保小组牵头人。约定从2014年1月9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原告可以根据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不超过8万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不超过24万元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被告徐振增、付延义、许荣福三人组成的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费用。被告唐红霞、刘燕、李玉英作为联保小组成员的配偶在该协议书上签字、摁手印。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