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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与刘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民初字第720号 原告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进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云岭,博野县城关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被告刘沛,成年。 原告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沛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民初字第720号

原告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进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云岭,博野县城关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被告刘沛,成年。

原告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沛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6元减半收取1273元,由原告累赘。

审讯员  江素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