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民初字第720号 法定代表人李进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云岭,博野县城关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被告刘沛,成年。 原告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沛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6元减半收取1273元,由原告累赘。 审讯员 江素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