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朱国书与黄杨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容民初字第166号 原告朱国书,居民。 委托代理人江文全,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杨传,居民。 原告朱国书诉被告黄杨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陈艺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容民初字第166号

原告朱国书,居民。

委托代理人江文全,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杨传,居民。

原告朱国书诉被告黄杨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陈艺予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湘菘、黄小妮组成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小荻担任记录。原告朱国书的委托代理人江文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杨传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国书诉称,2013年10月25日,被告提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书》,双方约定: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给被告,每月利息按照当时银行商业贷款月利率的四倍(每月3.732%)计算,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以其自有房屋予以抵押,该房屋登记为2宗土地[土地证号:容国用(2005)第0157808、容国用(2005)第0157674)及房屋所有权2宗[房产证号:房权证容县字第××、房权证容县字第××],双方分别到容县国土资源局及容县房产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之后,原告通过原告妻子韦雨良的账户把人民币4000000元汇入被告的账户内。借款后,虽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仍不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严重违约,原告于2015年1月5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为基数,每月按照3.732%的月利息,从2013年10月2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二、原告对被告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的国土土地使用权2宗[土地证号:容国用(2005)第0157808、容国用(2005)第0157674)及房屋所有权2宗[房产证号:房权证容县字第××、房权证容县字第××]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逾期违约应赔偿人民币80000元律师费损失给原告。

原告朱国书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如下证据:一、身份证二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的身份情况;二、抵押借款合同书、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证、黄杨传无婚姻记录证明、黄杨传离婚证各一份,证明原告借款400万元给被告,每月利息3.732%,借期为一年,被告提供抵押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物属被告个人所有;三、韦雨良出具的证明、身份证、转账凭证各一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韦雨良在容县桂银村镇银行的账户转账支付了借款400万元给被告。

被告黄杨传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国书与被告黄杨传是朋友关系。2013年10月25日,被告黄杨传以生意缺乏周转资金为由,与原告协商借款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后,签订了以朱国书为甲方、黄杨传为乙方的《抵押借款合同书》,约定:“一、甲方同意借款本金人民币肆佰万元给乙方,每月利息按商业银行现行实际贷款利率(即按贷款基准利率年5.6%上浮百分百,即月利率9.33‰)的四倍(即本借款月利率为3.732%),借期为一年,从2013年10月25日至2014年10月25日止,乙方同意借用。二、乙方自愿以自有分别位于容县容州镇城西路、城西小区的两幢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分别:①容国用(2005)第0157808号,面积:136.00M;②容国用(2005)第0157674号,面积:92.130M.抵押物的房产所有权证号分别为:①房权证容县字第××号,二层,建筑面积196.20M;②房权证容县字第××号,四层,建筑面积503.41M。”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书》后,原、被告到容县房产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对被告黄杨传所有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容县字第××号、容国用(2005)第0157674号)抵押给朱国书,抵押登记证号为:房他证容县字第1300002526号,抵押的金额为180万元。之后,原告朱国书通过其妻子韦雨良在广西容县桂银村镇银行的账户分别转账300万元、100万元到被告黄杨传的账户内。2014年7月22日,原、被告到容县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登记,对被告黄杨传所有的土地[证号为:容国用(2005)第0157808号、容国用(2005)第0157674号)]抵押给朱国书,抵押证号分别为:容县他项(2014)第0614号、容县他项(2014)第0614号、抵押金额分别为120万元、100万元。借款后,被告分别于2014年11月、12月支付了利息143280元,合计298560元给原告。之后,虽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仍不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为基数,每月按照3.732%的月利息,从2013年10月2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二、原告对被告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的国土土地使用权2宗及房屋所有权2宗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逾期违约应赔偿人民币80000元律师费损失给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第三项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