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71号 原告:于世家,男,汉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迟忠萍,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张国宪,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原告于世家诉被告迟忠萍、张国宪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于世家到庭加入了诉讼。被告迟忠萍、张国宪经本庭依法传唤,无端未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迟忠萍于2013年10月6日向我借款2万元,商定利息为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一年,且被告张国宪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申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迟忠萍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被告张国宪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迟忠萍、张国宪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问难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6日,被告迟忠萍向原告于世家借款2万元,商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分,亦商定被告张国宪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借款当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保障担保借款合同一份。上述借款经原告向二被告索要,二被告至今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申请法院判令被告迟忠萍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并判令被告张国宪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上述理想,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保障担保借款合同1份为证,二被告均没有提供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所证理想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以为,非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维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迟忠萍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一节,因原告证据充分,且其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反对;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张国宪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节,因原告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本院依法亦予以反对。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迟忠萍于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于世家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0月6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二分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张国宪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迟忠萍、张国宪承担。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员 傅玉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