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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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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启峰与陈金利、陈学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被告陈学成。 被告侯宜太。 原告唐启峰与被告陈金利、陈学成、侯宜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启峰的委托代理人华丽花、被告陈金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学

被告陈学成。

被告侯宜太。

原告唐启峰与被告陈金利、陈学成、侯宜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启峰的委托代理人华丽花、被告陈金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学成、侯宜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启峰诉称,2015年3月10日,被告陈金利因资金周转紧张从原告处借现金80000元,被告陈学成、侯宜太作为担保人,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了借款使用期限及利息。期至被告未还款。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实现债权费用5000元。

被告陈金利辩称,借款属实,但数额不对。

被告陈学成未提供答辩。

被告侯宜太未提供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唐启峰与被告陈金利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10日,被告陈金利因需要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向原告唐启峰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现金(小写)¥80000元整,(大写)捌万元整,该借款保证在2015年6月9日前归还。借款人自借款之日起承担借款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按时归还,由担保人负责为借款人偿还借款,担保人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担保人在书写借条时,该笔借款借款人已经收到。追索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服务费以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被告陈金利在借款人处签字并按手印、被告陈学成、侯宜太在担保人处签字并按手印。2015年3月14日,原告唐启峰向被告陈金利的账户转款80000元。

庭审中,被告陈金利对借条没有异议,但反驳称借款到账后又转走了,没有收到借款,未提供证据证明。此后,因三被告均未履行还款责任。原告唐启峰诉至本院,请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个人业务转账回单一份、发票一份、汇款收据一份、收款收据一份、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及原告陈述在案为证,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陈金利向原告唐启峰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被告陈学成、侯宜太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均系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构成有效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关系,依法应予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个人业务转账回单等证据,足以认定原告唐启峰向被告陈金利履行了出借款项80000元的义务,被告陈金利也为原告出具借条对该借款的事实及数额予以确认。被告陈金利虽主张没有收到借款、对借款的数额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陈金利未及时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是形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因此,原告唐启峰要求被告陈金利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