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00262号 原告:纪翠华,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德华,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洪俊涛,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翠华诉被告洪俊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诉合乎法律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翠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纪翠华累赘。 代理审讯员 李 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